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洪利,无职业,现在鸡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杨洪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一案,因杨洪利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杨洪利银行存款1196元,其家属向法院自动缴纳30000元,已依法上缴国库。经查,杨洪利无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及银行大额存款。但发现杨洪利在黑龙江省云山农场有房产,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