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方,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成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成虹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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