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住所地:西吉县政府街(原西吉宾馆)。 负责人:刘志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金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平凉市船舱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五世,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娟,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与被告陈金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芳 审判员 戴亚雄 人民陪审员 李英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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