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某东,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农某,住广西天等县。
审理经过
农某与蔡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蔡某东支付111250.00元;(2)向蔡某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6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5】。
在执行(2021)桂1227执282号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两查”。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双方已自动达成合意,被执行人已将案件赔偿款111,250元转账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代为交纳执行费1,569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