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移民(绰号“老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和盗窃,于2015年8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8年5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二日;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21年3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四日;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5年8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成瘾严重,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8年5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7年12月、1991年9月、2016年3月24日、2018年9月12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3月1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2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移民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移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3日早上,被告人周移民来到衡南县车江街道办事处菜市场伺机扒窃财物。9时许,被告人周移民经过教师街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身穿红色棉衣站在卖衣服摊位边,棉衣右侧口袋内一部手机少部分露在外面。周移民来到李某某身后,脸贴李某某后背,用右手将手机扒出。因李某某突然转身离开,周移民因害怕没拿稳,手机掉在衣摊边地上。见李某某没有发现,周移民用身体挡住手机,待李某某离开两、三米远后才将手机捡起来。后周移民又尾随李某某,盘算着如果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盗来找就还给她,讲是捡的为自己开脱。尾随李某某十多米后,周移民从另一街逃离现场。得手后,周移民将手机关机。后周移民搭乘摩托车来到车江万兴路联邦超市内,将手机开机,发现所盗手机没有密码,打开微信软件,见李某某微信零钱账户上有201元钱,便通过扫码支付购买了香烟,将201元钱用光。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为600元。

被告人周移民于2021年3月16日在其住处被民警传唤到案,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周移民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8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移民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李某1等人的证言;5、辨认、勘验笔录、照片;6、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移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移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移民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移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移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周移民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日早上,被告人周移民来到衡南县车江街道办事处菜市场伺机扒窃财物。9时许,被告人周移民经过教师街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身穿红色棉衣站在卖衣服摊位边,棉衣右侧口袋内一部手机少部分露在外面。周移民来到李某某身后,脸贴李某某后背,用右手将手机扒出。因李某某突然转身离开,周移民因害怕没拿稳,手机掉在衣摊边地上。见李某某没有发现,周移民用身体挡住手机,待李某某离开两、三米远后才将手机捡起来。后周移民又尾随李某某,盘算着如果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盗来找就还给她,讲是捡的为自己开脱。尾随李某某十多米后,周移民从另一街逃离现场。得手后,周移民将手机关机。后周移民搭乘摩托车来到车江万兴路联邦超市内,将手机开机,发现所盗手机没有密码,打开微信软件,见李某某微信零钱账户上有201元钱,便通过扫码支付购买了香烟,将201元钱用光。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为600元。

被告人周移民于2021年3月16日在其住处被民警传唤到案,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周移民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8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移民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李某1等人的证言;5、辨认、勘验笔录、照片;6、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移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移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移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移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