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正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3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