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376267022。
法定代表人:覃学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子明,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宁,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日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