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地址:青县新华西路北侧盘古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806787009F;
负责人:张瑞新,任支行行长。
被告:石奎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被告石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不能提供被告石奎瑞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并拒绝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拒绝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