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安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华。
被告: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永安镇工业园区(市北外环以北、博新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9467988P。
法定代表人:陈金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千之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山东千之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453227X8.
负责人:常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山东兆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翟景辉。
被告:沧州宏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205国道盐山县双朋加油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9YQPD72。
法定代表人:刘天仓,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
负责人:于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安蒙与被告张建华、被告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翟景辉、被告沧州宏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安蒙撤回对被告张建华、被告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翟景辉、被告沧州宏吉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苏安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