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银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崇信电厂职工,住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宗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信电厂职工,住甘肃省武威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菊与被告王宗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银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银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