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福迪沙福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中段北村小区3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贺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世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青岛国际金融中心36层2号房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迪沙福都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福迪沙福都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减半收取13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宋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