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旗苑嘉园B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庭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庭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庄长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