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霞,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练思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练思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12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练思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38734.34元;二、练思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98元,由练思平负担。因练思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被执行人练思平名下有车辆。

本院作出(2020)粤0402执4976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练思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上述车辆有抵押,现去向不明,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练思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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