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建设路与贸易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刘某某、乔某某、高某某、付某某、张某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肖某某、刘某某共计偿还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8,000元,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偿还28,000元;2020年2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3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4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5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6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7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8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9月22日前偿还10,000元。二、若被告肖某某、刘某某逾期一次,视为全部逾期,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乔某某、高某某、付某某、张某对被告肖某某、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63.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未偿数额为83,440元。 本院与申请执行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0)冀0130执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翠满 审判员  司永宾 审判员  高登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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