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谢克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现已死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吉华与被执行人谢克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克朴已死亡,其在呼图壁县五工台镇林场留有18亩土地及宅基地遗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谢克朴生前在2018年3月14日通过呼图壁县五工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代云勇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谢克朴18亩土地承包费用及所欠的债务做了约定,由代云勇承包谢克朴18亩土地,合计费用60380元,谢克朴所欠债务66000元由代云勇从土地承包费60380中偿还,对剩余的债务没有做约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对遗产及偿还债务约定不明,暂不宜执行。本案除以上暂未能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3执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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