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钱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颍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方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建林与被告冯方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钦颍川到庭参加诉讼,冯方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钱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方瑛立即支付货款18974元;2、本案诉讼费由冯方瑛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开始,冯方瑛向钱建林购买钢丝绳等材料,双方约定由钱建林向冯方瑛提供货物,冯方瑛支付相应货款,但钱建林按冯方瑛要求提供货物后,冯方瑛却未按约支付相应货款。截止至2020年12月2日,冯方瑛仍结欠钱建林货款18974元,据此,冯方瑛出具一份欠条给钱建林,但冯方瑛出具欠条后,仍未就剩余货款支付给钱建林,钱建林多次催讨均未果。钱建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钱建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欠条,证明截止至2020年12月2日,冯方瑛仍结欠钱建林货款18974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冯方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核,钱建林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开始,冯方瑛向钱建林购买钢丝绳等材料。2020年12月2日,冯方瑛向钱建林出具了一份钢丝绳材料清单说明,载明欠钢丝绳费用18974元,并备注近期付一部分,年前全部结光。嗣后,冯方瑛未向钱建林支付上述款项,故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钱建林与冯方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方瑛在钱建林交付货物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8974元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方瑛给付原告钱建林货款189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冯方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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