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照刚。

被告:梁晓俊。

审理经过

原告张照刚与被告梁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照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晓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照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一万七千五百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被告梁晓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两万元整,后因原告有急事向被告催要,被告多次推脱,直至原告联系不上被告后,原告第一次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遥县人民法院法官庭前调解,被告以及被告妻子刘慧霞答应每月归还,但是被告在仅归还两千五百元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还款。现原告身体不适需住院治疗,急需用钱,遂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

被告梁晓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5日,被告梁晓俊因买车向原告借款两万元整,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原告2500元,对剩余的17500元,再未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法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原告2500元后,对剩余的17500元,再未归还原告,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了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其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梁晓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照刚借款1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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