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小建,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9]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小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卢小建驾驶贵A×××××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车主杨某从云南省运输活鸡到修文县,同日20时许,被告人卢小建驾车途经修文县扎佐镇黔轮大道时发生侧翻,货车上货物掉落时砸到行人陈某、潘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潘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修文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小建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潘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死亡原因符合砸压伤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潘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继发肺部感染、肺微血栓形成、心脏及肺动脉血栓形成并栓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小建拨打120并在车主杨某拨打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小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卢小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词;被告人卢小建的供述;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卢小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卢小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小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小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卢小建在车主杨某电话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卢小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小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沙沙 人民陪审员 唐 琼 人民陪审员 罗平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