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唐某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砀山县唐寨镇。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砀山县xxx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砀山县xxx执行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 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砀检刑诉[2021]18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秋天,被告人唐某华在砀山县唐寨镇唐集村自家地里种植罂粟, 2020年3月5日唐寨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1250株。经鉴定唐某华种植的为罂粟。 被告人唐某华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唐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唐某华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某华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唐某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