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性,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239号裁判文书,2021年07月26日于受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申请执行杨某某、汪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于2021年8月24日以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14元,由被执行人汪某某、杨某某于当日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02执57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