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朝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5679086N。
法定代表人:关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朝光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朝光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5826.3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王朝光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朝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826.3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