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红亮。

委托代理人:刘迅。

被执行人:彭军。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红亮与被执行人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红亮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类别包括: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民政、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彭军采取失信措施,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彭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到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公积金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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