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住所地在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38号。 负责人:戈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 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潘洪山,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诉被告潘洪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于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撤诉处 理。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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