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方庆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方庆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汪铁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刘会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上述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江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汪青松、方庆东、方庆九、汪铁犁、刘会兵诉被告李江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皖0822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江礼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查封方精胜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江礼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与六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驳回起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江礼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措施。
解除对方精胜所有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