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某。 被执行人:刘某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文某申请执行与刘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湘0423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首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外,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文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朝晖 审 判 员 唐声华 审 判 员 廖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校根 书 记 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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