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1栋2-6-5号。 法定代表人苟开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泽平,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方奎,大连花景经理。 被告吴术红,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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