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小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赵小贵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赵小贵名下登记有豫G×××××号吉利牌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赵小贵名下登记的豫G×××××号吉利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