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被执行人:邓大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大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邓大平偿还杨晨20000元,因邓大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大平名下银行账户2002.45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邓大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