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以(2018)黑07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后发现被告人王立于2017年6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铁力林区基层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故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