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洪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张建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张亚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史万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第三人(被继承人):张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已经去世)

审理经过

关于陈洪志与张建学、张亚冲、史万花继承纠纷一案,(2020)冀040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2020)冀04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被继承人)张小军的遗产在被继承人张小军银行账户和生前所在单位。申请执行人陈洪志、被执行人张建学、张亚冲、史万花无法自行领取,申请执行人陈洪志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第三人(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61357.63元、住房公积金77259.78元、养老保险账户金额127325.4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5816.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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