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养殖业从业人员,住伊宁市大业领地小区3号楼*单元*室。

被告:田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养殖业从业人员,住第四师七十三团金园养殖小区。

审理经过原告白建军与被告田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建军、被告田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白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田文俊偿还借款17 000元;2.田文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田文俊从白建军处借取现金17 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经白建军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田文俊辩称,白建军与田文俊合作养猪,白建军负责销售,田文俊负责饲养。白建军主张的17 000元不属于借款,而是购买饲料的款项。因猪销售不出去,所以田文俊没有钱付给白建军。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8日,田文俊与白建军因合作饲养猪,田文俊向白建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白建军17 000元,用以购买白建军提供的饲料。此款,田文俊至今未向白建军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均不表异议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田文俊与白建军因合作饲养猪,向白建军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田文俊未向白建军偿还约定的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白建军主张田文俊偿还借款17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田文俊偿还原告白建军借款17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田文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成 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蒋赟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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