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牧马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661050371C。

法定代表人:史明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勇,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新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52434944C。

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职位: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鹿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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