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陈大鹏。
被执行人:马海花,女。
审理经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28010.1元,违约金49290.36元(前期违约金14724.03元,后期违约金34566.33元,以228010.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875.54元(以228010.1为基数,从2021年3月25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501元,执行费4117元,共计2877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海花的银行账户存款2877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马海花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