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信高,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4110308038,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街道*号。
法定代理人:陈友英,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119450411002X,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一组*号,系王信高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田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季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06174876,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楼窑村五组*号。
被告:上海成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B1025室。
法定代表人:司武昌,执行董事。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321号9、11楼。
负责人: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高诉被告季军、上海成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信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王信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