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孙定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普振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侯子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彬与被执行人孙定国、普振武、侯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彬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孙定国、普振武、侯子云的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221执3011号案件对孙定国、普振武、侯子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