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玉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张建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韩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2020年0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3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执行款59358元,承担执行费790元,以上共计6014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通过冻结、扣划韩艳萍与张建锋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3276.07元转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本院于2022年6月扣划韩艳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71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