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红福,女性,1975年10月26出生,汉 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75××××××××,住遂平县玉山镇。 被执行人:陈新全,男性,1991年10月0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91××××××××,住遂平县丰乡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牛红福与陈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新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新全在中原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