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馨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庄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王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牛馨甜与被告庄佟伟、王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牛馨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2万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持股期间收益(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被告庄佟伟按照年化率18%计算,被告王凤按照年化率11%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凤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7日,被告王凤向原告推销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意昂机电)发行的理财产品,并告诉原告意昂机电目前在新三板挂牌,前景很好、正在融资、准备上市,投资期间的回报率为年化收益率18%。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被告王凤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果超过一年后原告需提前拿出,被告王凤愿意进行兑付,其中兑付本金22万元,利息按照年化率11%计算。在此前提下,原告当日签订了被告王凤提供的《意昂股份股票发现认购委托协议》,并在被告王凤陪同下通过招商银行柜台向被告庄佟伟转账支付了购股款22万元。随后被告王凤向原告提供了意昂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XXXXXX的收款收据。2018年11月9日,原告因为想自己投资开店,告知被告王凤要求退股,拿回自己的投资款,但是被告王凤一直以项目对接中为由未予兑付,直到2019年9月底二被告依然不予以兑付。原告后发现自2019年3月份起,被告庄佟伟及意昂机电就成为失信执行人员,9月份意昂机电做出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被告王凤一直在拖延原告时间。原告认为,无论是依据《意昂股份股票发现认购委托协议》约定,还是根据被告王凤出具的承诺书,原告均有权要求两被告回购自己的股份、返还投资款及支付原告相应的投资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庄佟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款项是向意昂机电进行定增,而意昂机电注册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29层2903号房,故合同履行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庄佟伟住所地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本案应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海市长宁区既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庄佟伟住所地,故长宁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或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有两名被告,故两名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王凤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庄佟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庄佟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庄佟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