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李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徐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邢怀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谢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其余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金涛、李颖、徐春生、邢怀春、谢彦春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鑫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刘金涛、李颖、徐春生、邢怀春、谢彦春于2021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金涛、李颖、徐春生、邢怀春、谢彦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金涛、李颖、徐春生、邢怀春、谢彦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五原告已交付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