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杜小兵,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天虹包装厂务工人员,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天××包装厂员工宿舍。
审理经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湘10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杜小兵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