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原告:苏洁,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报,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7号。
负责人:莫锋,该行主管全面工作的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文。
第三人:苏天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第三人:韦志飞,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思、苏洁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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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苏思、苏洁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思、苏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思、苏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思、苏洁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鸿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