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
负责人:许金钟,系行长
被执行人:赵明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赵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明莉、赵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民初1860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效力。现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