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薛利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国市唛神好声音歌厅,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28号商之都广场。
经营者:陈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沐松,男,住北京市昌平区,系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荐的公民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唛神好声音歌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226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