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苗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刘运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苗苗诉被告刘运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苗苗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苗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苗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