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爱诺精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申请人:许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山西爱诺精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爱诺精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许某价值121167.8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宋某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山西爱诺精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许某价值121167.87元的财产的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等值收入。
二、如上一项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爱诺精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许某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6元,由申请人宋某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咏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