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熊昭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则红,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姜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姜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君祥、熊昭君与被告姜立平、姜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陈君祥、熊昭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君祥、熊昭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君祥、熊昭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君祥、熊昭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