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14112P。
法定代表人:付文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女,该支行职工。
被告:秦亮,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