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仁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攸县公某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仁贵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仁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3日19时5分许,被告人常仁贵驾驶粤A0××××轻型普通货车在106国道上行驶,途经攸县××镇××村老火车站路段(1839公里+200米处)时,因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导致车辆撞上路边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18分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常仁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常仁贵留置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于次日主动到公某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7日,常仁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9.485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调解协议、赔偿凭证、户籍证明、尸表检验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被告人常仁贵的供述和辩解予以佐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仁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仁贵案发后留置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于次日主动到公某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仁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常仁贵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常仁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仁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仁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仁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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