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李文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高与被告李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秀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