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辉,男,系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袁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廖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陈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翠、廖建辉、陈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3647.3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龚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春艳